手机版 | 登陆 | 注册 | 留言 | 设首页 | 加收藏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 本站域名 > 文章 当前位置: 本站域名 > 文章

起诉状

时间:2018-06-13 15:24:50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原创    作者:马宪春 - 小 + 大

此致

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附:本诉状副本  1    份

起诉人

单位: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马宪春

2018年 5    月 18   日


注:1、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、行政诉讼用,用钢笔或毛笔书写。

2、“原告”、“被告”栏,均应写明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日(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,可写其年龄)、民族、籍贯、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、住址等。被告是法人、组织或行政机关的,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。

3、“事实与理由”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,可增加中页。

4、起诉状副本份数,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。

上一篇:法院受理通知书

下一篇: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传票今日收到

浙ICP备16027645号-1  |   地址:宁波  |  版权: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  |  电话:13958201172  |  
Copyright ©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,授权novotel.9dxm.com使用 Powered by 55TR.COM